周四,一行三會發布《關于規范債券市場參與者債券交易業務的通知》(以下簡稱302號文),就債券交易業務做出相應規范。此次《通知》中提及的要點主要有:
要點1:限制代持
《通知》提到,參與者應該按照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按照規定簽訂交易合同及相關主協議。其中,開展債券回購交易的應簽訂回購主協議,開展債券遠期交易的應簽訂衍生品主協議等。嚴禁通過任何形式的“抽屜協議”或通過變相交易、組合交易等方式規避內控及監管要求。
參與者開展債券回購交易,應按照會計準則要求將交易納入機構資產負債表內及非法人產品表內核算,計入機構資產負債表內及非法人產品表內核算,計入“買入返售”或“賣出回購”科目。
約定由他人暫時持有但最終須購回或者為他人暫時持有但最終須返售的債券交易,均屬于買斷式回購,債券發行分銷期間代申購、代繳款的情形除外。開展買斷式回購交易的,正回購方應將逆回購方暫時持有的債券繼續按照自有債券進行會計核算,并以此計算相應監管資本、風險準備等風控指標,統一納入規模、杠桿、集中度等指標控制。
因此,線下代持將受到嚴格的管控,將被歸為買斷式回購按照規定“統一納入規模、杠桿、集中度等指標控制”,這將極大的限制市場參與者利用代持加杠桿調節收益的動機。
要點2:控制債券交易杠桿比率
《通知》指出,參與者應按照審慎展業原則,嚴格遵守中國人民銀行和各金融監管部門制定的流動性、杠桿率等風險監管指標要求,并合理控制債券交易杠桿比率。出現下列情形的,參與者應及時向相關金融監管部門報告:
(一)存款類金融機構自營債券正回購資金余額或逆回購資金余額超過其上季度末凈資產80%的。
(二)其他金融機構,包括但不限于信托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證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貨公司等,債券正回購資金余額或逆回購資金余額超過其上月末凈資產120%的。
(三)保險公司自營債券正回購資金余額或逆回購資金余額超過其上季度末總資產20%的。
(四)公募性質的非法人產品,包括但不限于以公開方式向不特定社會公眾發行的銀行理財產品、公募證券投資基金等,債券正回購資金余額或逆回購資金余額超過其上一日凈資產40%的。其中,封閉運作基金和避險策略基金債券正回購資金余額或逆回購資金余額超過其上一日凈資產100%的。
(五)私募性質的非法人產品,包括但不限于銀行向私人銀行銀行客戶、高資產凈值客戶和合格機構客戶非公開發行的理財產品,資金信托計劃,證券、基金、期貨公司及其子公司發行的客戶資產管理計劃,保險資產管理產品等,債券正回購資金余額或逆回購資金余額超過其上一日凈資產100%的。
此次新規新加入了對金融機構自營的回購杠桿控制和逆回購的余額控制,而此前僅是對資管產品有正回購限制。
要點3:一年過渡期
《通知》提及,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參與者應嚴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對內控制度等進行自查整改,一年內未完成整改的,不得新開展各類債券交易。對于本通知印發之日尚未了結的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各類債券交易,可以按合同繼續履行,但不得續作,同時應當向金融監管部門報告,并按有關要求納入表內規范。因納入表內造成相關規模、杠桿、集中度不達標的,一年之內予以豁免。
根據規定,此次新規給了金融機構一年的過渡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