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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外匯管理局日前發布關于印發《貿易信貸統計調查制度》的通知,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通知表示,為進一步完善貿易信貸統計調查工作,明確相關概念與指標解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國家外匯管理局修訂并形成《貿易信貸統計調查制度》。
通知表示,本次修訂的主要內容包括三方面:一是將《貿易信貸調查制度》更名為《貿易信貸統計調查制度》;二是將申報主體確定原則修改為“誰進行貿易收付款,誰申報”;三是進一步明確“貿易信貸”“離岸轉手買賣”“主要出口國家及地區”等概念,調整“期末賬面出口應收/預收款余額”、“期末賬面進口應付/預付款余額”等指標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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