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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了退稅規定
契稅法中增加了第12條:“在依法辦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前,權屬轉移合同、權屬轉移合同性質憑證不生效、無效、被撤銷或者被解除的,納稅人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已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應當依法辦理。”
施正文指出,這也就是說,如果沒有完成實際的不動產買賣,合同中途撤銷了,即使納稅人交了稅也可以辦理退稅。這可以更好保障納稅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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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貿試驗區作為我國對外開放的重要窗口……[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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