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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銀保監會發布《保險中介機構信息化工作監管辦法》

          2021-01-12 18:41  來源:證券日報網 張歆

              本報記者 張歆

              銀保監會1月12日披露,為加強保險中介監管,提高保險中介機構信息化工作與經營管理水平,構建新型保險中介市場體系,推動保險中介行業高質量發展,銀保監會近日印發了《保險中介機構信息化工作監管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辦法》起草工作堅決貫徹落實中央精神,注意把握以下工作原則:一是堅持問題導向,切實防范風險;二是規范信息交互,提升監管效能;三是科學合理適度,避免過高要求?!掇k法》起草過程中,堅持開門立法,通過市場調研、監管座談、書面征求意見等形式廣泛征求意見,銀保監會對反饋意見逐條研究論證,絕大多數意見已采納。各相關單位普遍認為《辦法》有助于規范保險中介機構信息化工作、提高保險中介機構經營管理水平,能夠為保險中介監管提供有效抓手,更好地促進保險中介行業高質量發展。

              《辦法》共6章36條,對保險中介機構信息化工作提出全面要求。一是在總則中明確《辦法》的制定目的、適用范圍、基本原則、責任主體和監管部門。二是在基本要求中規定保險中介機構的信息化工作機構職責、關聯企業隔離要求、高管負責制度、信息化崗位要求、業務申請條件、分支機構管理、監管報送要求、突發事件報告等內容。三是提出信息系統建設要求,明確保險中介機構信息系統的基本功能、建設方式、外包管理、權限管理、數據錄入、系統變更等要求。四是明確信息安全要求,對保險中介機構信息化工作的安全體系、等級保護、數據安全、個人信息保護、終端安全、教育培訓等提出要求。五是規定保險中介機構信息化工作監督管理的有關內容,包括監管理念、監管分工、審查、現場檢查、責任追究等,明確提出:不符合《辦法》要求的視為不滿足《保險代理人監管規定》《保險經紀人監管規定》《保險公估人監管規定》對于信息化建設和管理的相關規定,不得經營保險中介業務。六是在附則中明確《辦法》的實施時間、過渡期整改要求、解釋權和此前發布的相關規范性文件的廢止,要求保險中介機構在《辦法》實施之日起一年內完成整改并向監管部門報送報告。

              下一步,銀保監會將加強政策宣傳培訓、開展相關業務檢查、制定相關行業標準,跟蹤研究保險中介領域新情況新問題,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建議,持續推動保險中介機構加強信息化建設、提高經營管理水平,逐步構建新型保險中介市場體系,推動保險中介行業高質量發展。

          (編輯 張明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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