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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為落實政府過緊日子要求,有效盤活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11月1日,財政部發布《關于盤活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指導意見》提出,將行政事業單位低效運轉、閑置的房屋、土地、車輛、辦公設備家具、大型儀器、軟件等資產納入盤活范圍,充分發揮資產效能。貨幣形式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按照預算管理規定予以管理和盤活。
《意見》提出了優化在用資產管理、推進資產共享共用、加強資產調劑、實施公物倉管理、開展資產出租或者處置、探索資產集中運營管理等五種盤活方式。
《意見》要求,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要強化責任意識,加強資產全生命周期管理,在規范審批程序的基礎上,加快辦理資產出租、處置事項,相關收入按照本級財政部門的規定,上繳國庫或納入單位預算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嚴禁借盤活資產名義,對無需處置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進行處置或者虛假交易,以變相虛增財政收入。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強監督檢查,確保資產盤活合法合規、收入管理規范有序。(記者/包興安)
(編輯 李波 才山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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