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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記者 韓昱
據財政部網站8月25日消息,為繼續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處置不良債權,有效防范金融風險,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布《關于繼續實施銀行業金融機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不良債權以物抵債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下稱《公告》)。
《公告》明確,銀行業金融機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中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處置抵債不動產,可選擇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取得該抵債不動產時的作價為銷售額,適用9%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接收、處置抵債資產過程中涉及的合同、產權轉移書據和營業賬簿免征印花稅,對合同或產權轉移書據其他各方當事人應繳納的印花稅照章征收。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接收抵債資產免征契稅。
《公告》指出,各地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授權和本地實際,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持有的抵債不動產減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公告》執行期限為2023年8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編輯 李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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