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劉琪
7月11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金融監管總局”)發布消息,為進一步規范金融機構適當性管理,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金融監管總局發布《金融機構產品適當性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金融監管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表示,對金融消費者而言,要求金融機構履行適當性義務,有助于幫助消費者識別風險,根據自身需求和風險承受能力選擇適當的產品,減少超出自身能力的支出和風險損失。對金融機構而言,通過加強適當性管理,提升合規能力,優化金融服務,有效管理風險、化解糾紛,可以提高綜合競爭能力,樹立專業、誠信、盡責的機構形象,有利于金融機構的長遠發展。
“負責任的金融機構和理性審慎的金融消費者是金融行業良性發展的基石。壓實金融機構適當性管理主體責任,培育消費者風險意識,有助于促進金融市場健康發展,推動建設誠實守信、以義取利、穩健審慎、守正創新、依法合規的中國特色金融文化。”前述負責人說。
從《辦法》的適用范圍來看,《辦法》規定金融機構發行或者銷售、交易的收益具有不確定性且可能導致本金損失的投資型產品,以及保險產品,其適當性管理適用《辦法》。收益具有不確定性且可能導致本金損失的投資型產品主要指銀行及理財公司發行的理財產品、資產管理信托產品、保險資管產品、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發行的資管產品、非保本結構性存款、銀行對客衍生品等。保險產品包括財產保險產品、人身保險產品。需要說明的是,金融機構開展銀行間市場業務,按照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關于銀行間市場的有關規定執行,銷售證券基金期貨經營機構發行的投資型產品,按照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關于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的有關規定執行。
具體來看,《辦法》共五章四十九條,對金融機構適當性管理義務進行規范。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是金融機構應當了解產品,了解客戶,將適當的產品通過適當的渠道銷售給適合的客戶。
二是對于投資型產品,要求金融機構劃分風險等級并動態管理;將投資型產品的投資者區分為專業投資者與普通投資者,對普通投資者進行特別保護,包括強化風險承受能力評估,充分履行告知義務,開展風險提示等。
三是對于保險產品,要求金融機構進行分類分級管理,與保險銷售資質分級管理相銜接,對投保人進行需求分析及財務支付水平評估。銷售投資連結型保險等產品,還需開展產品風險評級和投保人風險承受能力評估。
四是強化監督管理。金融機構及相關責任人員違反適當性管理規定的,金融監管總局及其派出機構可以采取監管措施、進行行政處罰。
前述負責人表示,下一步,金融監管總局將圍繞《辦法》明確的工作要求,重點做好以下工作:一是指導相關行業自律組織建立健全行業適當性管理自律規范,對金融機構履行適當性義務進行自律管理。二是加強對金融機構落實適當性義務的指導監督,督促行業提高適當性管理水平。三是積極培育金融消費者風險意識,切實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
(編輯 何成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