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政協委員、證監會原副主席姜洋今年“兩會”期間建議加快推進制定《期貨法》。
姜洋表示,我國期貨市場基礎制度建設已取得長足進步,但由于期貨市場法規制度體系整體效力層級相對較低,致使期貨市場發展的法治基礎仍顯薄弱。為此,姜洋建議,加快推進制定《期貨法》,進一步完善期貨市場法律制度體系。
首先,期貨交易是一種特殊的民商事交易,期貨交易的締約形式、交易方式、結算方式,特別是風險控制方式都有顯著的不同。為了確保期貨交易的效率和安全,期貨領域創設了特有的風險控制制度。比如,結算機構介入合約雙方以“中央對手方”進行結算,期貨交易所對期貨公司合約進行強制平倉等。這些制度多涉及交易雙方的基礎合同關系、基本交易權利等,有些可適用《合同法》、《民法通則》基本原則和相關規定,有些則需要適用期貨的特別法。因此,制定《期貨法》可將已為期貨市場實踐證明有效的風險控制制度以法律形式固定下來,提高其法律效力,更好地保障期貨市場的安全,實現期貨市場長遠健康發展。
其次,期貨交易是一種高風險的交易,從境外期貨市場看,投資者以合格的機構投資者居多。但我國期貨市場具有以散戶居多的特點,投資者權益保障至關重要。比如,要求期貨公司嚴格執行合格投資者制度;在期貨公司破產時,客戶資產能夠享受“破產隔離”保護,免于司法強制執行;對于市場主體實施內幕交易、價格操縱等違法行為,投資者可提出民事賠償等等。這都需要法律做出相應的制度安排。因此,制定《期貨法》可均衡配置不同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合理設定相關主體法律責任,切實保障期貨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再次,我國期貨市場要發展成為國際重要商品的定價中心,必須加快對外開放。對外開放應有良好的法律環境、完善的跨境監管執法安排,而《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對此涉及較少。從境外發達期貨市場的期貨立法看,針對市場開放、跨境監管問題,也多從法律層面進行規定。因此,制定《期貨法》可為期貨市場對外開放以及跨境監管提供法律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