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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滬倫通“西向業務”落地 “東向業務”需滿足四個條件

          2019-06-14 03:19  來源:證券日報 劉偉杰

              ■本報見習記者 劉偉杰

              6月12日,倫敦證券交易所正式宣布,“滬倫通”所有啟動準備工作已經完成。

              “滬倫通是中英雙方發行人將以存托憑證(DR)的方式實現兩地交叉上市,通過跨境轉換機制的技術安排,存托憑證和基礎股票可按既定比例相互轉換。”湘財證券研究所宏觀研究員盤宇章昨日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

              蘇寧金融研究院高級研究員顧慧君昨日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倫交所上市公司登陸上交所,是通過在上交所掛牌發行中國存托憑證(CDR)登陸上交所,俗稱“東向業務”。CDR上市條件包括四個方面:一是符合證監會公開發行條件并獲核準的公司;二是在總市值方面,發行申請日前120個交易日按基礎股票收盤價計算的境外發行人平均市值不低于人民幣200億元;三是在上市年限方面,須在倫交所上市滿3年且主板高級上市滿1年;四是初始規模上,申請上市的中國存托憑證數量不少于5000萬份且市值不少于人民幣5億元。

              據了解,CDR的審核流程包括:境外發行人申請在境內公開發行CDR,核準程序上將由上交所接受報送材料并進行預審核,經上市委員會同意報證監會,再由證監會對其申請進行核準,且不經發審委。

              反過來,上交所上市公司是通過發行全球存托憑證(GDR)登陸倫交所,即“西向業務”。顧慧君表示,倫交所GDR掛牌上市所適用的規定相對比較寬松,要求已在上交所上市的A股以及市值超過200億元人民幣的企業可發行GDR。另外,上市公司要對其未來12個月的運營資本充足性作出聲明、提供詳細財務盡調報告等,但該規定并非強制要求。

              此外,根據已發布的滬倫通發行細則,盤宇章表示,發行人在兩地交易所跨境上市是通過投資者、存托人、托管人以及跨境轉換機構共同協同完成,其中跨境轉換機構處于業務的核心地位,通常是由兩地具有做市商資質的證券公司擔任。

              在“西向業務”流程中,盤宇章介紹稱,上交所上市公司與英國跨境轉換機構簽訂買賣協議,后者在上交所買入并獲得該公司基礎股票,再交付托管人和存托人,存托人則在倫交所簽發GDR,基礎股票便生成了倫交所掛牌的GDR供投資者購買。如果投資者想要將GDR兌回基礎股票,那么則是反向過程,存托人需注銷GDR。

              “東向業務”流程與之基本相同。不過,值得特別指出的是,證監會曾明確表示,東向業務暫不允許倫交所上市公司在我國境內市場通過新增股份發行CDR的方式直接融資。盤宇章認為,這也就意味著,倫交所上市公司在A股市場只能交易,但不能從A股市場融資,而“西向業務”可直接在英國市場融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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