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侯捷寧
7月5日,《證券日報》記者獲悉,為充分發揮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保護投資者利益的作用,建立證券行業流動性支持長效機制,中國證監會近日起草了《證券公司流動性支持管理規定》(簡稱“規定”),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規定進一步強化證券公司流動性風險管理的主體責任。要求證券公司加強全面風險管理,建立健全流動性風險監測、預警、防范、處置機制,提前制定重大流動性風險應對預案。
規定主要遵循四個基本原則。
一是全面性原則。當證券公司出現重大流動性風險時,除投?;鹁戎?,規定還明確了證券公司自救、股東支持、行業互助等流動性救助方式。
二是審慎穩健原則。使用投?;疬M行流動性救助,須嚴格限定使用情形、使用順序、使用程序,堅持“救急不救窮”、“先自救再投?;鹁戎?rdquo;、“授權使用”,牢牢守住防范系統性風險的定位,避免投?;鸨粸E用。
三是合理分配原則。對被撤銷、關閉或者破產證券公司的債權人進行償付是投?;鸪袚氖滓氊?,為實現前述職責與流動性救助職責的平衡,須限定投?;鹩糜趯我蛔C券公司和所有證券公司進行流動性救助的資金比例。
四是救助與約束匹配原則。為切實保障投?;鸢踩?,防范道德風險,須強化使用約束,對使用了投?;疬@一公共資源的證券公司,在使用成本、使用期限、使用自由度、高管薪酬、股東分紅等方面進行約束,對其違規使用投?;鸬男袨?,從嚴追究責任,體現救助與約束相匹配。
有分析人士指出,雖然當前證券行業尚未發生重大流動性風險,但與境外金融機構以及境內銀行、信托等其他金融機構相比較,證券公司缺乏穩定的長效流動性支持手段,相關基礎制度尚不健全。為防患于未然,規范投?;鹁戎鷹l件、程序、監督管理職責等,為應對證券公司流動性風險提供制度支持非常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