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54號
責令改正事先告知書
(河北正茂燃氣有限公司、關雅薇、廊坊市邦成企業管理有限公司、廊坊市帝銀企業管理服務有限公司、劉景永、左春燕、劉學中)
河北正茂燃氣有限公司、關雅薇、廊坊市邦成企業管理有限公司、廊坊市帝銀企業管理服務有限公司、劉景永、左春燕、劉學中: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我局擬對你們采取出具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F將我局擬作出上述監督管理措施所依據的事實、理由和證據,以及你們所享有的有關權利予以告知。
2016年4月,天壕環境股份有限公司全資子公司華盛燃氣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盛燃氣)與你們簽訂《股權收購協議》,收購了你們持有的霸州市正茂燃氣有限公司(現改名為霸州市華盛燃氣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霸州正茂)51%股權。你們作為交易對方承諾,霸州正茂2016年至2018年經審計的扣非后歸屬于母公司股東的凈利潤分別不低于4,000萬元、5,000萬元與6,000萬元,如未能達到承諾業績,你們應將持有的霸州正茂剩余股份無償轉讓給華盛燃氣,股份不足以補償部分以現金方式進行補償。根據信永中和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審計報告,霸州正茂2016年至2018年實現扣非后歸屬于母公司股東的凈利潤分別為-1,402.04萬元、-2,468.21萬元、-1,774.71萬元,均未完成業績承諾。根據《股權收購協議》,你們合計應向華盛燃氣無償轉讓霸州正茂49%股權及支付18,684.96萬元現金補償款。截至目前,你們僅履行了2016年的股份補償義務和部分現金補償義務。
你們未如期履行業績補償義務,也未及時、充分披露不能按承諾支付業績補償款及原因的風險信息,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和《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4號——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股東、關聯方、收購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諾及履行》第五條的有關規定。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4號——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股東、關聯方、收購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諾及履行》第六條的有關規定,現擬對你們采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要求你們采取有效措施切實履行業績補償義務,明確解決措施及解決時限,并在收到責令改正措施后一個月內向我局提交整改報告。
對此,你們有陳述、申辯的權利。你們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經復核成立的,我局將予以采納。如果你們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我局將按照上述事實、理由和證據作出正式的監督管理措施決定。
請你們在收到本告知書后5個工作日內,將《告知書回執》(注明對上述權利的意見)和陳述申辯意見,遞交我局,逾期則視為放棄上述權利。
2020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