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至2020年,證監會共對298人次的自然人采取市場禁入。其中,3至5年、5至10年兩檔次市場禁入共計216人次,占比約72%;終身市場禁入82人次,占比約28%。這5年間,證監會采取市場禁入的人次比此前5年增長133%。
證監會昨日起就新修訂的《證券市場禁入規定》公開征求意見。按照《規定》,證券市場禁入在原有“身份類禁入”的基礎上新增了“交易類禁入”。違反規定影響證券交易秩序或交易公平、情節嚴重的違法行為,將被禁止參與二級市場交易,持續時間最長可達5年。
據介紹,本次修訂遵循“有限目標、問題導向、尊重歷史、穩定預期”的思路,非必要不修訂。證監會對根據新證券法確有必要修訂的內容進行了完善,對其他內容予以保留。修訂后的《規定》共十七條,在原有基礎上進一步明確了市場禁入類型、交易類禁入的規則以及市場禁入對象和適用情形。
《規定》進一步明確了市場禁入類型,將市場禁入分為“身份類禁入”(不得從事證券業務、證券服務業務,不得擔任證券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交易類禁入”兩類。前一類是沿用現行《規定》的禁入措施,后一類是新增措施。執法單位可根據有關責任人員的身份職責、違法行為類型、違法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和違法情節嚴重的程度,選擇單獨適用或者合并適用相匹配的禁入類型。
《規定》進一步明確了交易類禁入規則,明確禁止交易適用于違反規定影響證券交易秩序或交易公平、情節嚴重的違法行為,禁止交易的持續時間不超過5年?!兑幎ā穼τ嘘P責任人員被責令依法買回證券、被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證券、持有的證券被依法強制扣劃或轉讓等情形作了例外規定,避免不同規定疊加碰頭、相互掣肘。為避免因交易無法了結引發信用風險,《規定》將信用類交易業務納入禁止交易的除外情形。此外,允許投資者賣出被禁入前已經持有的證券,大股東、實控人和董監高等如果被采取交易類禁入措施,仍可依法賣出被禁入前持有的股票,以避免發生“處置風險的風險”。
《規定》將近年來執法實踐中已實際被采取市場禁入的自然人投資者和機構投資者的交易決策人、各中介機構一般工作人員、私募基金從業人員等人員明確納入禁入對象。適用情形方面,《規定》將信息披露嚴重違法造成惡劣影響的情況列入終身禁入情形。
現行《規定》自2015年開始實施。此后,證券市場禁入的執法力度顯著增強,覆蓋的違法行為類型更為全面,執法程序也更加透明規范。2016年至2020年,證監會共對298人次的自然人采取市場禁入。其中,3至5年、5至10年兩檔次市場禁入共計216人次,占比約72%;終身市場禁入82人次,占比約28%。這5年間,證監會采取市場禁入的人次比此前5年增長133%。
與此同時,市場禁入覆蓋的違法行為類型也更為多樣。2016年至2020年,證監會作出的市場禁入決定,涉及內幕交易類違法17人次、市場操縱類違法26人次、信息披露類違法191人次、從業人員違法類21人次,其他違法類案件43人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