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昌校宇
10月30日晚,北京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北交所”)發布《北京證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審核規則》(以下簡稱《上市審核規則》),自2021年11月15日起施行。
具體來看,《上市審核規則》施行前,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并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以下簡稱“全國股轉系統”)精選層掛牌的受理、審查、發行及掛牌等工作繼續按照現行相關規則開展?!渡鲜袑徍艘巹t》施行后,精選層在審項目平移至北交所,審核工作安排如下:
一、已經中國證監會核準且完成公開發行,但尚未在精選層掛牌的,無需重新履行公開發行的注冊程序,發行人應按照北交所相關規則提交上市申請文件,并在北交所作出同意上市的決定后,披露上市提示性公告、上市公告書等文件。
二、已經全國股轉系統掛牌委員會審議通過,但尚未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公開發行申請文件的,無需重新履行北交所上市委員會審議程序,按規定應當再次審議的除外。發行人應當按照北交所發行上市相關業務規則,更新發行上市申請文件。北交所出具審核意見后,報中國證監會履行注冊程序。
三、尚未提交全國股轉系統掛牌委員會審議的,發行人應當按照北交所發行上市相關業務規則更新發行上市申請文件,并及時披露。北交所按照項目原所處階段繼續推進審核工作。
四、發行人更新發行上市申請文件的,應當就申請公開發行股票并在精選層掛牌變更為在北交所上市相關事宜,依法依規履行公司決策程序。平移至北交所的在審項目審核時限、回復時限自《上市審核規則》施行之日起算。
(編輯 白寶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