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吳曉璐 見習記者 郭冀川
為進一步深化境內外市場互聯互通,3月25日,上交所正式發布了《上海證券交易所與境外證券交易所互聯互通存托憑證上市交易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和相關跨境轉換、做市業務的配套指引,并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暫行辦法》共計八章一百三十一條,《暫行辦法》所稱互聯互通存托憑證業務,是指符合條件的在境外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在境內公開發行存托憑證并在上交所主板上市,以及符合條件的在上交所上市的境內上市公司在境外發行存托憑證并在境外證券交易所上市。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須為中國證監會認可范圍內的境外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據悉,在充分吸收前期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內容的基礎上,上交所對照中國證監會《境內外證券交易所互聯互通存托憑證業務監管規定》,在適用范圍、上市審核安排、終止上市情形與程序、持續信息披露監管要求、投資者適當性要求等方面,對原《上海證券交易所與倫敦證券交易所互聯互通存托憑證上市交易暫行辦法》進行進一步優化調整和更名修訂,形成了《暫行辦法》及相關業務配套指引。
上交所表示,后續將根據中國證監會統一部署,繼續做好互聯互通存托憑證業務服務,持續深化跨境合作機制,堅定不移地推進資本市場制度型雙向開放。
(編輯 崔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