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7日,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發布《基金管理公司聲譽風險管理指引》(下稱“《指引》”),明確提出基金公司應建立健全聲譽風險管理組織架構、健全聲譽風險管理制度,并指定新聞發言人。
《指引》共計28條,包含總則、聲譽風險管理職責、聲譽風險管理制度和機制、自律管理、附則五方面?!吨敢方梃b其他金融業經驗、提高及時性和有效性、堅持問題導向等原則,完善基金管理公司風險管理制度體系,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根據《指引》,聲譽風險是指因基金管理公司、工作人員行為、言論或外部事件等,導致投資者及社會輿論對基金管理公司負面評價,從而損害其品牌價值,不利于其正常經營,甚至影響到市場穩定和社會穩定的風險。
《指引》明確了基金管理公司聲譽風險管理的整體框架、制度和機制。同時,《指引》要求基金管理公司應建立健全聲譽風險管理組織架構,董事會、管理層、各部門及分支機構應明確責任和義務?;鸸芾砉緫O立或指定專門部門、團隊開展聲譽風險管理工作,并由一名高級管理人員牽頭負責。
值得注意的是,《指引》要求基金管理公司應建立健全聲譽風險管理制度,指定新聞發言人,并完善新聞工作、輿情監測和分析、評估、追責及信息保存機制。
《指引》還明確了一系列自律管理事項。例如,基金管理公司在重大聲譽事件行為發生后,應履行報告義務;中基協可通過現場或非現場等方式對基金管理公司執行《指引》的情況進行評估、檢查;基金管理公司或工作人員違反規定的,中基協將視情況采取自律管理措施或紀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