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聯模:
對你和李嘉杰內幕交易珠海中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行為,我會依法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并于2020年1月13日向你委托的的代理人直接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處罰字〔2019〕153號),告知了我會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你依法享有的權利。你未要求陳述和申辯,也未要求聽證。據此,我會依據2005年修訂、2014年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作出《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決定書》(〔2021〕93號),決定對你處以30萬元的罰款。
因以其他方式無法向你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現依法公告送達。限你在本公告發出之日起30日內,到我會領取前述行政處罰決定書(聯系電話010-88060384/88060518),逾期即視為送達。
你應自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戶銀行: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并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復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委員會辦公室備案。你如果對上述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在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0日內向我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行政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特此公告。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2022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