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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交所發布關于開展債務重組類債券置換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

          2025-03-14 21:18  來源:證券日報網 

              本報訊 (記者田鵬)3月14日,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上交所”)正式發布《關于開展債務重組類債券置換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旨在進一步規范債務重組類債券置換業務,強化信用風險管理工具的效能,通過市場化、法治化、多元化途徑化解公司債券信用風險,切實保障投資者合法權益。

              《通知》對債務重組類債券置換予以明確界定,即公司債券發行人因債務重組等信用風險管理需求,與存續公司債券(標的債券)持有人簽訂協議,對部分或全部債券份額進行置換并更換代碼。發行人若有多只存續公司債券,可選擇部分或全部開展此項業務。置換后的債券稱為置換債券,其初始持有人為原標的債券持有人,由標的債券置換而來,實際券面總額可等于或小于被置換標的債券份額。值得注意的是,該業務不適用以往相關債券置換規定。

              在參與主體方面,發行人、標的債券持有人、受托管理人、律師事務所等需秉持平等、自愿、公平、合理原則,嚴格履行義務、遵守承諾,自行承擔業務風險,并確保提供材料真實、準確、完整,相互配合推進置換工作。

              發行人開展業務前,必須向交易所報送置換方案與置換協議等關鍵材料。置換方案需詳細說明置換背景與目的,明確標的債券和置換債券的基本情況、置換對象、置換比例、要約申報方案等內容。置換協議則應涵蓋風險提示、償付安排、違約責任、信息披露、持有人會議機制、受托管理人安排、投資者保護(如有)、增信措施(如有)等條款,并提示若原募集說明書與置換協議不一致,以置換協議為準。若方案中設置券面總額或持有人數量限制等條件,發行人還需制定申報未滿足條件時的應對方案。同時,發行人可在公平前提下對簽訂置換協議的持有人給予補償,并公開補償機制。

              在債券注銷與登記環節,發行人需按規定向交易所提交注銷被置換標的債券份額的申請材料,可委托受托管理人辦理。注銷完成后兩個交易日內,發行人要披露置換結果公告,受托管理人也要發布相關臨時報告。若標的債券全部被置換,交易所將終止其上市;部分置換的,發行人需繼續履行未置換債券的義務。隨后,發行人要及時提交置換債券登記申請材料,同樣可授權受托管理人辦理。置換債券在名稱標識上有特殊要求,其投資者適當性管理、信息披露、交易轉讓等參照特定債券規定執行。對于違反《通知》及相關規定的參與主體,交易所將采取監管措施或紀律處分?!锻ㄖ纷园l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編輯 何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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