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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記者 吳曉璐
5月16日,證監會發布《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9號——上市公司籌劃和實施重大資產重組的監管要求》(以下簡稱《9號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為貫徹落實新“國九條”和“并購六條”要求,證監會對《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重組辦法》)作了修訂。根據修訂后的《重組辦法》,《9號指引》相關條文內容需要相應調整。同時,為貫徹落實《公司法》等有關要求,調整相應文字表述。
一是根據修訂后的《重組辦法》調整相關條款。便利上市公司并購重組,對重組導致的財務狀況變化、同業競爭和關聯交易適當提高監管包容度,將第四條第四項修改為“本次交易應當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強持續經營能力,不會導致財務狀況發生重大不利變化;有利于上市公司突出主業、增強抗風險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強獨立性,不會導致新增重大不利影響的同業競爭,以及嚴重影響獨立性或者顯失公平的關聯交易”。
二是落實《公司法》,做好規則之間配套銜接。將《9號指引》中“股東大會”改為“股東會”,與《公司法》表述保持一致。
(編輯 喬川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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