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田鵬)7月11日,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深交所”)正式發布《深圳證券交易所證券交易業務指引第3號——深股通投資者程序化交易報告》(下稱《報告指引》),按照內外資一致的原則將深股通投資者納入程序化交易報告范疇。這是落實《證券法》《證券市場程序化交易管理規定(試行)》以及《深圳證券交易所程序化交易管理實施細則》有關規定的重要舉措,有助于進一步鞏固程序化交易監管基礎,更好促進程序化交易規范發展,維護證券交易秩序和市場公平。
據悉,本次發布的《報告指引》,整體上與內地現有程序化交易報告的有關規定保持一致,同時兼顧香港市場實際情況,對部分條款及填報字段進行了適應性調整,并為市場預留了較為充分的準備時間。報告主體方面,以北向投資者識別碼(BCAN碼)為基礎進行報告。報告路徑方面,由北向投資者向香港經紀商報告,再由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香港聯交所”)提供給深交所。報告內容和監管要求方面,和內地整體保持一致。對未按要求履行報告及變更報告義務、報告信息不完備等違反相關規定的主體,深交所可以提請香港聯交所要求其參與者對相關投資者進行督促提醒,并視情況采取相應的自律監管措施或者紀律處分。實施時間方面,《報告指引》將于2026年1月12日起正式實施。正式實施后3個月內,存量投資者應當完成報告。
深交所表示,下一步,深交所將在中國證監會統籌指導下,與港交所密切溝通,穩步推進規則培訓、技術開發等事項,保障《報告指引》平穩落地。
(編輯 何成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