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田鵬 毛藝融
7月11日,滬深交易所分別發布《上海證券交易所證券交易規則適用指引第2號——滬股通投資者程序化交易報告》《深圳證券交易所證券交易業務指引第3號——深股通投資者程序化交易報告》(以下統稱《報告指引》)。相關要求將自2026年1月12日起施行。
從起草背景來看,2020年3月1日,新《證券法》正式施行,首次對程序化交易監管作出原則性規定,要求進行程序化交易的投資者應當向證券交易所報告,不得影響交易所系統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
2023年9月份,滬深交易所發布了《關于股票程序化交易報告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報告通知》),建立起滬市程序化交易報告制度。2023年10月份,《報告通知》正式實施后,總體運行平穩,內地股票市場存量程序化交易投資者已全部完成報告,新增賬戶按照“先報告,后交易”要求持續履行報告義務??紤]到滬深股通投資者無法直接通過內地會員向交易所報告,《報告通知》對滬股通投資者的報告事宜明確了另行規定的安排。
2024年5月15日,中國證監會發布《證券市場程序化交易管理規定(試行)》,明確按照內外資一致原則將滬深股通投資者納入報告管理范疇。
2025年4月3日,滬深交易所分別發布《上海證券交易所程序化交易管理實施細則》《深圳證券交易所程序化交易管理實施細則》(以下統稱《實施細則》),明確滬深股通投資者報告路徑、報告內容等報告制度框架性要求。
從《報告指引》的原則來看,此次結合滬深港交易互聯互通機制實際作出適應性調整,總體遵循以下基本原則:內外資報告原則一致、有序銜接上位規定、立足實踐適當調整。
內外資報告原則一致指的是《報告指引》在報告內容、報告時限、高頻交易報告要求、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香港聯交所”)參與者職責、交易所監督管理等方面均與境內報告要求基本一致,確保所有在交易所開展程序化交易的投資者按照相同要求履行報告義務,切實防范相關風險,維護交易秩序和市場公平。
此次《報告指引》的發布是滬深交易所落實新《證券法》《證券市場程序化交易管理規定(試行)》以及《實施細則》有關程序化交易報告規定的重要舉措,有助于進一步鞏固程序化交易監管的基礎,全面掌握交易所程序化交易情況,更好促進程序化交易規范發展,維護證券交易秩序和市場公平。
從《報告指引》內容來看,主要包括明確總體要求及報告范圍、明確報告路徑和時限要求、規定報告信息類型、強化高頻交易管理、明確香港聯交所參與者職責、明確監管要求、明確交易所可獲取有關客戶信息。
據悉,《報告指引》對滬深股通程序化交易投資者的報告要求與境內投資者整體保持一致,同時兼顧內地與香港市場的實際差異,對部分條款及填報字段進行了適應性調整,并為市場預留了較為充分的準備時間。
報告主體方面,以北向投資者識別碼(BCAN碼)為基礎進行報告。
報告路徑方面,由北向投資者向香港經紀商報告,再經由香港聯交所提供給滬深交易所。
報告內容和監管要求方面,和境內整體保持一致。對未按要求履行報告及變更報告義務、報告信息不完備等違反相關規定的主體,滬深交易所可以提請香港聯交所協助采取相應的監管措施或者紀律處分。
實施時間方面,《報告指引》將于2026年1月12日起正式實施。正式實施后3個月內,存量投資者應當完成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