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快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規范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天津市日前發布了《天津市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提出,按照“自(專)用為主,公用為輔”的總體思路,“統籌規劃、適度超前、分類布局、快慢結合”的基本原則,逐步形成以自(專)用充電基礎設施為主題、公用充電基礎設施為有效補充的充電基礎設施體系。
辦法規定,天津市新建住宅配件停車位須按照100%比例標準預留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安裝條件,并鼓勵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和充電設施建設運營企業合作,按照一定比例建設充電設施(具體比例由企業自行決定)。新建的大于2萬平米的商場、賓館、億元、辦公樓等大型公共建筑配建停車場和社會公共停車場,具有充電設施的停車位應不少于總停車位的10%。新建公交場站應配套建設充電設施。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的新建居?。ㄐ。﹨^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規劃條件,核發相關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必須嚴格執行新建停車場配建充電設施的比例要求。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要求,施工圖審查機構在審查住宅項目和大型公共建筑施工圖時,應對充電基礎設施設置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審核。充電設施驗收納入整體工程驗收范疇。
已建住宅小區、辦公樓建筑、商業類建筑、社會停車場庫、出租車場站、醫院、學校、文體設施等場所要按照相關標準和要求建設充電基礎設施。鼓勵在具備條件的加油站、加氣站以及高速公路服務區按照相關標準或要求建設充電基礎設施。鼓勵結合路燈設施的建設和改造,創新方式建設充電基礎設施,建設、交通、市容及電力等有關部門應支持配合。鼓勵上述場所產權單位或管理單位與專業企業合作,建設運營充電基礎設施。
政府機關、公共機構和企事業單位要結合單位新能源汽車配備更新計劃以及職工購買使用電動汽車需求,利用內部停車場資源,積極規劃建設新能源汽車專用停車位和充電設施。
辦法指出,參與充電基礎設施運營的企業應滿足以下要求:
(一)擁有充電基礎設施運營管理系統,具備充電用戶信息安全保障能力,并接入本市統一的充電基礎設施公共服務管理平臺,實現充電基礎設施信息的集中監控和管理;
(二)充電費用的收取鼓勵采用移動支付、一卡通、電力卡、ETC卡等多種支付方式,為用戶創造方便、快捷的支付環境,對外經營的公用充電樁須具有通用支付方式;
(三)應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明碼標價,并應按照國家標準,配備完備的充電基礎設施標識標志;
(四)應建立完善的充電基礎設施安全管理機制,制定應急處置預案。在集中運營的大型充、換電站須配備相應的值守人員,以及消防安全設備,并實時監控;
(五)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和運營應符合國家和行業統一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