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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4月11日,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布通知,明確了上海國際能源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上海國際能源交易中心)風險準備金和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問題。
依據有關規定,上海國際能源交易中心按其向會員收取手續費收入的20%計提的風險準備金,在風險準備金余額達到有關規定的額度內,準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此外,上海國際能源交易中心按其向期貨公司會員收取的交易手續費的2%繳納的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在基金總額達到有關規定的額度內,準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上述準備金如發生清算、退還,應按規定補征企業所得稅。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執行。上海國際能源交易中心于2018年3月上市交易后提取的符合本通知規定的風險準備金和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可按通知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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