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保監會15日消息,銀保監會會同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證監會制定《關于印發金融機構債權人委員會工作規程的通知》,《工作規程》明確,支持金融機構聯合打擊逃廢金融債務,充分發揮行業自律與失信懲戒機制作用。
《工作規程》主要包括以下內容:一是明確債委會職責定位。債委會是協商性、自律性、臨時性組織,按照市場化、法治化、公平公正、分類施策的原則開展工作。二是擴大債委會成員覆蓋范圍。明確對債務規模較大、存在困難的非金融債務企業,3家以上持有債權(含貸款、債券等)、管理的資產管理產品持有債權、依法作為債券受托管理人的銀行保險機構和證券期貨基金經營機構等可以發起成立債委會。三是區分債委會層級。債委會原則上由直接對企業持有債權的金融機構或其分支機構組建。涉及中央企業或者重大復雜的企業集團,可以在金融機構法人總部層面組建債委會。四是做好與聯合授信制度的銜接。聯合授信企業發生債務風險的,牽頭銀行可推動組建債委會。五是對債委會參加機構、主席單位、副主席單位、債權人協議、重大事項決策機制等債委會基本事項作出原則性規定。六是規定對債委會運作的約束機制。針對債委會成員機構的不當行為,支持債委會或者自律組織采取內部通報等自律性懲戒措施。造成嚴重后果的,金融管理部門可以依法采取約談、向債委會成員機構總部通報等方式,督促其規范行為。七是支持債委會在破產程序中積極發揮作用。八是明確打擊逃廢金融債務的要求。支持金融機構聯合打擊逃廢金融債務,充分發揮行業自律與失信懲戒機制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