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2日,為完善保險公司資本補充機制,提高保險業風險抵御能力,保護投資者利益,人民銀行、銀保監會聯合發布《關于保險公司發行無固定期限資本債券有關事項的通知》(下稱《通知》),自2022年9月9日起實施。兩部門明確,將穩妥有序組織保險公司無固定期限資本債券的發行,持續強化信息披露要求,切實維護投資者權益。
《通知》提出,保險公司應當按相關規定條件和程序,向人民銀行、銀保監會提出發行申請,做好信息披露,并及時向人民銀行、銀保監會報告發行、贖回等重大情況。
《通知》提出,保險公司發行的無固定期限資本債券應當含有減記或轉股條款,當觸發事件發生時,無固定期限資本債券應當實施減記或轉股。保險公司減記和轉股的觸發事件包括持續經營觸發事件和無法生存觸發事件。其中,持續經營觸發事件是指保險公司的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低于30%。無法生存觸發事件指兩類情形:銀保監會認為若不進行減記或轉股,保險公司將無法生存;相關部門認定若不進行公共部門注資或提供同等效力的支持,保險公司將無法生存。
《通知》提出,保險公司發行的無固定期限資本債券,贖回后償付能力充足率不達標的,不能贖回;支付利息后償付能力充足率不達標的,當期利息支付義務應當取消。保險公司無法如約支付利息時,無固定期限資本債券的投資人無權向人民法院申請對保險公司實施破產。
《通知》提出,發行人應當充分、及時披露無固定期限資本債券相關信息,真實、準確、完整地揭示無固定期限資本債券的特有風險,包括但不限于次級性風險、利息取消風險、減記損失風險、轉股風險。
兩部門指出,推動保險公司發行無固定期限資本債券是進一步拓寬保險公司資本補充渠道,提高保險公司核心償付能力充足水平的重要舉措,有利于增強保險公司風險防范化解和服務實體經濟能力,也有利于進一步豐富金融市場產品,優化金融體系結構。
兩部門明確,下一步將穩妥有序組織保險公司無固定期限資本債券的發行,持續強化信息披露要求,切實維護投資者權益,同時持續加強對保險公司融資行為的監督管理,提升保險公司防范金融風險、服務實體經濟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