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劉琪)7月18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消息,為加強非銀行支付機構(以下稱支付機構)監管,合理配置監管資源,提高監管效率,中國人民銀行結合監管實踐,修訂了《非銀行支付機構分類評級管理辦法》(銀發〔2016〕106號文印發,以下簡稱《辦法》),形成《非銀行支付機構分類評級管理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5年8月17日。
根據起草說明,修訂《辦法》是貫徹落實中央金融工作會議精神的具體舉措。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非銀行支付行業穩健運行和高質量發展。中央金融工作會議指出,要全面加強金融監管,切實提高金融監管有效性,全面強化機構監管、行為監管、功能監管、穿透式監管、持續監管。修訂《辦法》,全面評價支付機構經營水平和風險狀況,并根據評級結果采取分類監督措施,有助于督促支付機構依法合規展業,切實提高支付機構監管工作的科學性、精準性和有效性。
修訂《辦法》是落實《非銀行支付機構監督管理條例》的必然要求。2023年12月,國務院公布《非銀行支付機構監督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其中明確提出中國人民銀行按照規定對支付機構進行分類評級,并根據分類評級結果實施分類監督管理。為保障《條例》有關要求落實落細,有必要修訂《辦法》,根據《條例》及其實施細則有關規定、行業監管重點等調整分類評級指標,充分發揮分類監管作用,進一步強化支付機構全鏈條全領域監管。
《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共五章、二十三條,主要內容包括:規定支付機構分類評級的定義及工作原則。明確建立由支付結算部門牽頭,科技、反洗錢等相關部門參與的分類評級工作機制。明確評級指標、評級方法和加減分項內容。規定支付機構分類評級每年進行一次,中國人民銀行于每次分類評級工作開展前明確評級計分標準。明確5類11項評級結果的對應評分區間以及E類特殊情形認定標準。明確各類評級結果對應的經營狀況和風險程度衡量標準,以及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采取的對應監管措施。明確評級結果僅限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監管使用,原則上不對外披露。明確評級對象為設立滿一年的支付機構。明確支付機構自評、分支機構初評、總行復評、通知評級結果的工作程序及具體要求。
(編輯 郭之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