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施露
7月1日晚間,順灝股份公告稱,公司于6月28日收到最高人民法院送達的《民事調解書》,就公司與徐沖連等22人的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做出調解。
2017年11月,上海二中院對部分案件作出一審判決,認定順灝股份構成證券虛假陳述,法院酌情扣除股指熔斷導致的系統風險損失,判決順灝股份按認定損失的80%賠償投資者。之后,順灝股份針對揭露日認定、重大性、損失計算方法及賠償責任認定向上海高院提起上訴。2018年3月19日,順灝股份發布公告稱收到部分案件二審判決,上海高院維持原判。
針對上海高院作出的終審判決,順灝股份為維護全體股東利益,依法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了再審申請,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做出對部分案件的裁定,裁定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提審,再審期間中止原判決的執行。
經最高人民法院主持調解,當事人自愿達成協議:雙方一致認為案件損失存在一定的證券市場風險因素。順灝股份同意按照案件一審判決認定的徐沖連等22人損失的30%向上述各當事人補償損失。上述補償款共計66.78萬元,以及應當由順灝股份向徐沖連等22人支付的一審訴訟費用共計8455.71元,順灝股份已實際付清。
據了解,此前上海高院做出裁決后,上市公司已按投資者索賠訴訟金額的80%計提了預計負債,其中計入2016年度營業外支出831.26萬元,計入2017年度營業外支出3522.17萬元,計入2018年度營業外支出2448.76萬元。由于最高院裁決的賠償額度較之前進行了降低,上市公司有望因計提被沖回而增加收益。
順灝股份表示,此次調解可以節約更多的時間成本,把更多的精力花在公司發展層面,提升公司經營業績。根據調解結果公司可以沖回預先計提的預計負債,預計增加利潤總額一百余萬元,對公司本年度的財務狀況產生正面影響。
(編輯 才山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