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王鶴
12月13日,高鴻股份發布公告,公司于12月12日收到證監會貴州監管局出具的《關于對大唐高鴻數據網絡技術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警示函內容顯示,貴州監管局在現場檢查中,發現了以下問題。
首先,高鴻股份存在信息披露不及時的問題。具體來說,2018年10月14日至11月28日期間,高鴻股份全資子公司江蘇高鴻鼎恒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高鴻鼎恒)及其子公司與關聯方南京慶亞貿易有限公司(高鴻股份職工董事曹秉蛟為其實際控制人)簽訂蘋果手機采購合同,交易金額1.84億元。該關聯交易于2019年4月23日披露,存在關聯交易披露不及時問題。
其次,還存在改變募集資金用途的問題。2016年,高鴻股份通過非公開發行募集資金1.55億元,根據募集說明書約定,募集資金扣除發行費用后擬全部用于高鴻鼎恒智能化倉儲物流平臺建設項目。2017年以來,高鴻股份將募集資金1111.44萬元用于支付高鴻鼎恒的貨物運輸費,與募集說明書約定用途不一致,且公司未及時披露。
貴州監管局表示,鑒于高鴻股份已將募集資金歸還,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決定對高鴻股份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要求該公司加強法律法規學習,增強合法合規意識,嚴格按照規定使用募集資金,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切實提高規范運作水平。
(編輯 上官夢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