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昨日發布《金融控股公司監督管理試行辦法(征求意見稿)》,并正式向社會開展為期近一個月的公開征求意見。該《辦法》明確金控公司不得從事非金融業務。
實踐中,有一些金控公司,主要是非金融企業投資形成的金控公司盲目向金融業擴張,將金融機構作為“提款機”,存在監管真空,風險不斷累積和暴露。為有序整頓和約束事實上已形成的金融控股集團的風險,同時有效規范增量,防范金融風險跨行業、跨市場傳遞,《辦法》以并表監管為基礎,對金控公司的資本、行為及風險進行全面、持續、穿透監管。
《辦法》明確金控公司不得從事非金融業務,以嚴格隔離金融板塊與實業板塊,但允許其投資經金融管理部門認定與金融業務相關的機構,投資總額賬面價值原則上不得超過金控公司凈資產的15%。對于現有不符合要求的企業,允許其在過渡期內逐步調整投資非金融企業的比重。對于企業集團整體被認定為金融控股集團的,其非金融總資產不得高于集團總資產的15%。
《辦法》適用于實際控制人為境內非金融企業和自然人的金控公司,要求投資控股兩類或兩類以上不同類型金融機構且達到一定規模的企業集團,應當向央行申請設立金控公司,由央行依法對金控公司實施監管。
《辦法》將市場準入作為防控風險的第一道門檻,明確董事、監事、高管人員的任職條件;嚴格股東資質監管,通過正面清單和負面清單的方式,規定成為金控公司股東的條件及禁止行為。強化資本來源真實性和資金運用合規性監管;強化公司治理和關聯交易監管,明確禁止的關聯交易情形;完善“防火墻”制度,明確所控股金融機構不得反向持股、交叉持股。
為確?!掇k法》穩步實施,央行設置整改過渡期,對于存量,具體期限由金融管理部門根據企業集團的實際情況予以確定。對于增量,將嚴格按照《辦法》要求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