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朱寶琛
為滿足市場關于全面、及時了解股東信息的需求,中國結算日前制定并發布了《證券持有人名冊業務實施細則》。該細則自2018年7月2日起實施。
實施細則適用于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統稱“滬深交易所”)、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交易轉讓的各類證券的持有人名冊業務。中國結算根據證券賬戶的記錄,確認證券持有人
持有證券的事實,辦理持有人名冊的登記。
實施細則明確,中國結算提供的持有人名冊主要內容包括證券持有人姓名或名稱、一碼通賬戶號碼、證券賬戶號碼、身份證明文件號碼、持有證券數量、證券持有人通訊地址等信息。中國結算在提供持有人名冊時,對于同一持有人持有多個證券賬戶的,可以對該持有人通過多個證券賬戶持有的同一證券合并統計后再行提供。
根據實施細則,中國結算向滬深交易所上市公司、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提供以下持有人名冊服務:
(一)每月向證券發行人提供截至上月最后一個交易日、本月10日和本月20日(該日為非交易日的,應為該日前一個交易日)的按證券總規模(其中普通股與優先股分別計算股本,下同)統計的前200名持有人名冊、按流通證券規模統計的前100名持有人名冊。(二)發生證券初始登記或增發、配股、股份回購等證券規模變動時,中國結算根據證券發行人的申請,向其提供按證券總規模統計的前10名持有人名冊。(三)發生按照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及規范性文件、證券交易場所業務規則等明確規定需披露或報告的情況、發生股東大會、權益派發、并購重組、合并分立等公司行為、發生證券交易轉讓場所規定的異常波動情形、有權機關要求證券發行人核查持有人名冊以及中國結算認可的其他情形時,中國結算根據證券發行人的申請,向其提供持有人名冊。
中國結算向在滬深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掛牌轉讓的債券發行人提供以下持有人名冊服務:(一)每月向債券發行人提供截至上月最后一個交易日、本月10日和本月20日(該日為非交易日的,應為該日前一個交易日)的按債券總規模統計的前200名持有人名冊。(二)根據債券發行人的申請,向其提供持有人名冊。
債券發行人可以委托承銷機構,代為辦理持有人名冊相關業務。受托管理人為履行受托管理職責,有權代表債券持有人向中國結算申領持有人名冊。
中國結算根據相關主體申請,向兩網公司及退市公司、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資產支持證券管理人等提供持有人名冊。
上市公司監事會或股東按照有關規定自行召集股東大會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東大會通知的相關公告,向中國結算申請獲取其公告的權益登記日的持有人名冊。召集人不得將所獲取的持有人名冊用于除召開股東大會以外的其他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