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見習記者 宓迪
12月13日,《證券日報》記者從央行獲悉,為落實取消投資額度限制后對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及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進行資金管理和風險防范的相關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及相關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起草了《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資金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經國務院批準,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于2019年9月10日,全面取消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RQFII)投資額度及RQFII試點國家和地區限制。
近年來,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推動形成全面開放新格局的部署要求,深化合格境外投資者制度改革,完善審慎管理,取消匯出比例限制,取消有關鎖定期要求,允許合格境外投資者(QFII/RQFII)就其所持有的證券資產在境內開展外匯套期保值等,極大便利了境外投資者投資境內金融市場。目前,明晟(MSCI)、富時羅素、標普道瓊斯以及彭博巴克萊等國際主流指數公司已相繼將我國股票和債券納入其指數體系,并穩步提高納入權重,進一步提高了境外投資者對中國金融市場的投資需求。
為進一步便利境外機構投資者參與境內證券投資,引入更多境外長期資金,支持中國金融市場高水平對外開放,推動形成全面開放新格局,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對《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外匯管理規定》和《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進行了修訂整合,起草了《征求意見稿》。
《征求意見稿》主要遵循以下原則:一是合并兩項制度的資金管理規定。二是本外幣一體化管理。三是優化托管人管理。四是進一步便利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據悉,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0年1月13日。
(編輯 上官夢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