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時報記者 程丹
證監會昨日就修訂《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向社會征求意見?!掇k法》落實公司債券公開發行注冊制改革,結合新《證券法》其他修訂內容進行適應性修訂,結合債券市場監管實踐調整相關條款。
過去5年間,交易所債券市場穩步發展,從2015年1月到2020年6月,公司債券托管量由1.06萬億元增長到10萬億元,市場的快速擴大有必要根據債券市場發展需要,持續優化監管工作安排,總結監管實踐經驗。具體修訂有三方面內容。
一是實施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注冊制。明確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發行條件和注冊程序,加強了對承銷機構和證券服務機構執業的監管,明確了主承銷商、證券服務機構的核查責任,以及主承銷商對公司債券發行文件中證券服務機構出具專業意見的重要內容的復核責任,并增加相應罰則,調整了公司債券交易場所。同時,明確對于證券交易場所審核工作的監督機制,強化了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相關義務,明確發行人是信息披露第一責任人,發行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配合承銷機構、受托管理人、證券服務機構的相關工作,并在罰則中增設相應內容,豐富了“限制公司債券承銷業務活動”的行政監管措施。
二是配合新《證券法》的適應性修訂。取消了相關證券服務機構應當具有從事證券服務業務資格的要求,明確債券募集說明書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所引用的審計報告、法律意見書、評級報告及資產評估報告等,應當由符合《證券法》規定的證券服務機構出具。調整了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要求,調整了重大事件的界定和聘請受托管理人的規定。
三是結合債券市場監管實踐做出相關修訂。具體來看,將可轉債的發行主體范圍由上市公司、全國股轉系統掛牌公司擴展至所有公司制法人,并明確上市公司、全國股轉系統掛牌公司發行附認股權、可轉換成股票條款的公司債券,應當符合證監會的相關規定。調整了普通投資者可參與認購交易的公募債券相關要求,在不降低門檻要求的前提下,刪除了評級為AAA的規定,減少評級依賴。并且,進一步明確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監管機制,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并在證券交易場所轉讓的,應當遵守證券交易場所制定的業務規則,并經證券交易場所同意;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并在證券公司柜臺轉讓的,相關規則由證監會另行規定。限制債券發行人自融,并要求發行人關聯方披露相關債券的認購、交易轉讓情況。增加了證券交易場所對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信息披露的授權性規定。強調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符合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相關規定,不得新增政府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