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時報記者 吳少龍
10月27日,深交所正式發布《關于開展信用保護憑證業務試點的通知》,推出信用保護憑證業務試點。這是深交所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在中國證監會領導下,發揮服務實體經濟平臺樞紐作用,運用市場化方式支持民營企業直接融資的又一重要舉措。
交易所信用保護工具包括信用保護合約和信用保護憑證兩類產品。深交所自2018年11月推出信用保護合約業務試點以來,業務運行平穩有序,已有17家機構備案成為深交所合約核心交易商,累計達成信用保護合約交易67筆,合約規模30億元,實際支持實體企業融資規模180億元。其中,受保護債務主體絕大部分為民營企業,對于提升投資者認購積極性、助力民企債券發行、降低民企融資成本起到了積極作用。在此基礎上,深交所推出信用保護憑證業務試點,鼓勵更多市場機構參與信用保護工具業務。
與一對一達成、個性化較強的信用保護合約相比,信用保護憑證具有以下特點:一是可流通轉讓,便于投資者靈活調整其風險對沖需要;二是參與便捷,交易雙方無需簽署主協議,相關條款均體現在憑證創設說明書中;三是要素較為標準化,且對憑證存續期間有較嚴格的信息披露要求;四是定價市場化,憑證創設采用簿記建檔等方式,有助于充分發揮價格發現功能。
為保障信用保護憑證業務有序開展,深交所前期已對外發布《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信用保護工具業務管理試點辦法》《深圳證券交易所信用保護工具業務指引》。深交所相關負責人表示,接下來,深交所將積極指導市場參與者開展憑證創設機構備案工作,穩步推進深市信用保護憑證業務試點項目落地,進一步提升對實體經濟直接融資支持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