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和信用責任中,刑事責任是懲戒力度最大的責任形態。但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出臺前,我國對資本市場犯罪的刑事問責存在“失之于軟、失之于寬”的現象。為此,刑法修正案(十一)大幅提高了證券犯罪的法定量刑幅度,對穩準狠地懲治犯罪、維護市場“三公原則”和優化資本市場生態環境具有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積極作用。
首先,證券法和刑法的“同頻共振”有助于提升失信成本,確保失信成本高于失信收益。內幕交易、操縱市場和虛假陳述等資本市場犯罪行為屢禁不止的主因,就是有時失信收益可能高于失信成本。而現在加大刑事問責力度,有助于形成不敢犯罪、不愿犯罪、不想犯罪、無法犯罪、犯罪“不劃算”的制度環境和社會氛圍。
其次,證券法和刑法的“同頻共振”有助于提升守信收益,確保守信收益高于守信成本。此前,由于守信成本可能高于守信收益,資本市場一度存在著“劣幣驅逐良幣”的現象。而刑法的升級改版,有助于激濁揚清、懲惡揚善,清除“潛規則”,鼓勵資本市場各方恪守誠信。
最后,證券法和刑法的“同頻共振”有助于提升維權收益,確保維權收益高于維權成本。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去年發布的《關于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條,只要有人民法院作出的證券犯罪刑事判決,就可激活新證券法第九十五條所明確的代表人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