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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單證券糾紛特別代表人訴訟“落地生根” 投資者維權新時代開啟

          2021-04-19 06:08  來源:上海證券報

              4月16日,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接受50名以上投資者委托,對康美藥業啟動特別代表人訴訟,這意味著首單證券糾紛特別代表人訴訟“落地生根”。

              針對投資者普遍關心的獲賠金額及期限問題,上海證券報記者了解到,損失計算涉及諸多法律事實和計算標準,需要在司法審理程序中,經雙方當事人辯論后最終由法院確認。同時,由于特別代表人訴訟從啟動到結束需要經歷一系列的訴訟活動,訴訟啟動不等于立即判決并賠償投資者。但在法院判決執行后,投資者保護機構將在第一時間,將賠償金分配給每位原告。

              專家學者在接受采訪時表示,首單證券糾紛特別代表人訴訟落地意義非凡,它標志著一個投資者維權新時代的開始??得浪帢I案特別代表人訴訟,不僅是中小投服中心在拓展證券投資者維權領域作出積極探索的典型范例,更是證券監管機構與司法部門大力推動證券市場制度優勢轉化為治理效能的具有里程碑意義的重大實踐。

              一審判決前投資者有“兩次退出”選擇權

              特別代表人訴訟將采取“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原則。根據相關司法解釋,在一審判決前,特別代表人訴訟中投資者有“兩次退出”的選擇權,實現了訴訟效率與尊重投資者個人意愿的平衡:

              一是在權利登記階段。不同意參加訴訟或進行特別授權等的投資者,應依法向法院提交退出申請。二是在訴訟中的調解階段。經聽證程序后,投資者對代表人與被告達成的調解協議草案仍不認同的,可依法向法院提交退出申請。

              根據廣州市中院發布的登記公告,康美藥業案的權利人范圍包括:自2017年4月20日(含)起,至2018年10月15日(含)期間以公開競價方式買入、并于2018年10月15日閉市后仍持有康美藥業股票,且與本案具有相同種類訴訟請求的投資者。

              值得注意的是,原告具有在虛假陳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進行的投資、明知虛假陳述存在而進行的投資等情形則不列入權利人范圍之內。

              上海久誠律師事務所主任許峰律師認為,據證券法和當前司法解釋的規定,在誘多虛假陳述情況下,在揭露日之后買入股票的投資者,即使存在損失也是無法獲賠的,主要是因為該等損失與虛假陳述不存在因果關系。因此,投資者在投資時,除了注意常規的投資風險,還應注意可能存在的索賠不能的風險。

              南開大學金融研究院院長田利輝認為,此次訴訟主要針對因為康美藥業財務造假導致投資者因受騙而出現損失的問題,目的在于尋求受騙損失的補償。在虛假陳述已被揭露更正后,個別投資者仍然“火中取栗”導致損失的情形將不予納入。這也提醒投資者,應當及時關注市場公告,建立理性投資理念,不要炒差、炒爛。

              訴訟啟動不等于立即判決并賠償投資者

              康美藥業財務造假案涉及原告眾多,獲賠金額及期限成為投資者關注的核心內容。許峰律師告訴記者,特別代表人訴訟和普通代表人訴訟在賠償的人數上差別巨大,特別代表人訴訟背景下,符合條件的投資者都具備平等的勝訴機會和獲賠機會。

              專家表示,根據相關司法解釋,證券虛假陳述案件的民事賠償責任范圍包括:投資者的投資差額損失及相關傭金和印花稅。損失計算涉及諸多法律事實和計算標準的確認,需要在司法審理程序中,經雙方當事人辯論后最終由法院確認。法院將充分考慮損失扣除因素等情況,依法確定賠償金額。

              關于獲賠期限,法學專家表示,由于特別代表人訴訟從啟動到結束需要經歷一系列的訴訟活動,訴訟啟動不等于立即判決并賠償投資者。但在法院裁決執行后,投資者保護機構將在第一時間通過交易系統等便捷方式,將賠償金分配給每位原告。

              許峰表示,中小投服中心下一步需要代理投資者進入庭審程序,充分維護原告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期間是否會引入核算機構、專家證人等也非常值得關注,希望各方保持審慎。

              證監會將推進特別代表人訴訟常態化開展

              證監會相關部門負責人表示,投資者保護機構將堅持市場化、法治化、專業化原則,進一步健全制度機制,依法推進特別代表人訴訟工作常態化開展,幫助廣大中小投資者得到公平、高效的賠償。

              同時,證監會將持續加強與最高法院的溝通協調,不斷推動完善特別代表人訴訟各項制度機制,持續釋放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對違法違規行為“零容忍”、釋放加大民事責任追究力度的強烈信號。

              許峰律師表示,如果能夠長期、持續、規范地推進特別代表人訴訟制度,將對資本市場投資者保護生態和市場秩序起到巨大的捍衛作用,為推進注冊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希望把特別代表人訴訟作為常規動作推進,貴在堅持。”許峰說。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表示,投保機構要與人民法院、證券監管機構、證券交易所、登記結算機構、地方政府、行業協會等建立起無縫對接、同頻共振的協同共治體系。在資本市場法律制度被踐踏、投資者的知情權與公平投資權受到侵害時,應依法啟動特別代表人訴訟。人民法院對各類證券代表人訴訟要開門立案、凡訴必理,實現對投資者權益的平等保護。

              “一個好案例勝過一打文件。”劉俊海說,康美藥業證券民事糾紛案的最終判決結果雖然還在路上,但證券代表人訴訟制度已開始顯現出制裁失信者、補償受害者、獎勵維權者、警示全行業、教育全社會和撫慰公眾心理的六大功能。他表示,希望資本市場各方主體都能胸懷對公眾投資者的感恩之心、對法律的信仰之心和對法律風險的敬畏之心,慎獨自律、擇善而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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