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邢萌
4月8日,證監會發布《關于修改〈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的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次修改旨在完善資本市場基礎制度,切實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秩序,提高發行上市公開透明度。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首發辦法》)修改的總體思路是在不改變滬深主板實施股票發行核準制的基礎上,為統一主板、科創板、創業板關于發行人成立滿3年的規則適用,對《首發辦法》第九條第一款進行修改。
《首發辦法》對規范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行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服務實體經濟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按照《首發辦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發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續經營時間應當在3年以上,但經國務院批準的除外。”
為進一步落實依法行政要求,保障規則執行的嚴肅性,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秩序,實現對各類所有制企業一視同仁、平等對待,使資本市場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證監會對《首發辦法》第九條第一款進行修改。本次《首發辦法》將第九條第一款修改為:“發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續經營時間應當在3年以上。”修改后總體架構不變,仍分為總則、發行條件、發行程序、信息披露、監管和處罰、附則6章,共59條。
據了解,3月初,證監會曾就本次修改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開征求意見期間,證監會共收到意見建議3條??傮w而言,社會公眾對刪除《首發辦法》第九條第一款中“但經國務院批準的除外”的例外表述無不同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