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時報記者 程丹
昨日,證監會發布了基金類行政許可審核工作指引1號(簡稱“指引1號”),明確了《證券基金經營機構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簡稱《辦法》)第六條的適用情況,為進一步強化新設基金管理公司總經理、督察長的勝任能力,新設基金管理公司擬任總經理、督察長需具備一定的公募基金管理經驗或證券資產管理經驗,且至少1人有公募基金管理從業經歷,其中督察長需具備一定的公募基金管理(或證券資產管理)合規風控管理經驗。
《辦法》第六條規定,具備3年以上與其擬任職務相關的證券、基金、金融、法律、會計、信息技術等工作經歷;具有與擬任職務相適應的管理經歷和經營管理能力;《辦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也要求證券基金經營機構以外的其他公募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需要滿足一定條件。
證監會發布指引1號,對《辦法》的適用問題做了規定。新設基金管理公司總經理、督察長,需具備一定的公募基金管理經驗或證券資產管理經驗,且至少1人有公募基金管理從業經歷,其中督察長需具備一定的公募基金管理(或證券資產管理)合規風控管理經驗。
同時,擬任總經理需具備5年以上的公募基金管理經驗或證券資產管理經驗,且應符合五種條件之一,第一,擔任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副總經理及以上職務滿2年;第二,擔任大中型(資產管理規模行業排名前1/3)公募基金管理公司部門負責人滿4年;第三,擔任證券公司分管資管業務副總經理及以上職務滿2年或公募部門負責人滿2年;第四,擔任證券資管子公司副總經理及以上職務滿2年;第五,擔任保險資管公司負責公募業務的副總經理及以上職務滿4年或公募部門負責人滿4年。
指引1號規定,擬任督察長除應當符合《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等規定的條件外,需具備5年以上的資產管理合規風控管理經驗,且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1.擔任公募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長或公募基金管理人公募業務合規負責人滿2年;2.在公募基金管理機構、證券公司、證券資管子公司從事公募基金管理業務或者證券資產管理業務相關的監察稽核、風險管理工作,擔任部門負責人滿2年;3.擔任取得資產管理業務牌照的證券公司的合規總監職務滿2年;4.擔任私募證券基金管理機構合規部門負責人滿4年,其從業的私募證券基金管理機構須滿足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管理良好、最近3年證券資產管理規模合計不低于150億元。
另外,擬任總經理、督察長自公司開業之日起2年內離職的,接任人員應當符合上述規定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