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包興安
為落實中國證監會關于全面實行股票發行注冊制改革的整體部署,2月1日,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發布修訂后的《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證券登記規則(征求意見稿)》等5項業務規則,向各市場參與主體公開征求意見。
其他四項規則分別為:《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存托憑證登記結算業務規則(試行)(征求意見稿)》《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證券非交易過戶業務實施細則(適用于繼承、捐贈等情形)(征求意見稿)》《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優先股試點登記結算業務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證券出借及轉融通登記結算業務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
具體來看,《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證券登記規則(征求意見稿)》表示,將科創板、創業板相關業務規則中關于特別表決權業務的內容進行整合,同時支持北交所特別表決權業務,新增第六十條“證券發行人具有表決權差異安排的,本公司根據證券登記申請人的申請,按照規定程序,對特別表決權股份進行登記并加以標識,或辦理特別表決權股份轉換為普通股份等登記業務”。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存托憑證登記結算業務規則(試行)(征求意見稿)》表示,將第十條存托人申請辦理存托憑證初始登記應當提供的申請材料中的“中國證監會核準發行存托憑證的批復文件”修改為“中國證監會同意存托憑證發行的注冊文件”。根據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典》,將第十一條涉及“法人資格喪失”的表述調整為“法人終止”。
《證券非交易過戶業務實施細則(適用于繼承、捐贈等情形)(征求意見稿)》表示,新增涉及特別表決權股份的特殊處理安排。整合科創板、創業板相關業務規則中關于特別表決權股份非交易過戶處理安排的相關內容,新增第十四條“過戶證券涉及特別表決權股份的,申請人應按照證券交易場所及本公司要求,申請將特別表決權股份轉換為普通股份,證券交易場所另有規定的除外”。同時,在第十七條中增加關于中國結算辦理特別表決權股份轉換為普通股份手續的職責。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優先股試點登記結算業務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表示,為適應全面注冊制改革要求,將第六條“發行優先股需有權機構核準、審查的,還需提供有權機構出具的通過核準、審查的文件”修改為“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同意優先股發行的注冊文件”,“非上市公眾公司發行優先股,豁免申請核準的,應當提交有權機構出具的優先股發行確認文件”修改為“對于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由中國證監會豁免注冊的,應提供證券交易場所出具的相關文件”。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證券出借及轉融通登記結算業務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表示,將第二條“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修改為“證券交易所”,為未來業務開展預留空間。同時根據上位規則修訂情況,對規則層級進行調整,刪除原規則名稱中的“試行”字樣,并對相關文字表述進行適應性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