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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散布虛假金融信息

          2018-12-26 23:08  來源:證券日報 朱寶琛

              ■本報記者 朱寶琛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2018年12月26日公布《金融信息服務管理規定》,并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規定》明確,金融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制作、復制、發布、傳播含有下列內容的信息:散布虛假金融信息,危害國家金融安全以及社會穩定的;歪曲國家財政貨幣政策、金融管理政策,擾亂經濟秩序、損害國家利益的;教唆他人商業欺詐或經濟犯罪,造成社會影響的;虛構證券、基金、期貨、外匯等金融市場事件或新聞的;宣傳有關主管部門禁止的金融產品與服務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禁止的其他內容。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有關負責人表示,近年來,國內金融信息服務機構也在快速發展,一些機構內容把關不嚴,炒作金融市場風險、發布敏感市場信息、歪曲金融監管政策,對經濟金融穩定帶來沖擊,亟待規范。金融信息服務對提升金融業水平,推動經濟發展具有重要作用,制定出臺《規定》旨在加強金融信息服務內容管理,提高金融信息服務質量,促進金融信息服務健康有序發展,保護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

              《規定》明確,金融信息服務提供者違反相關規定的,由國家或地方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依據職責進行約談、公開譴責、責令改正、列入失信名單;依法應當予以行政處罰的,由國家或地方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等有關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同時強調,國家和地方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根據工作需要,與有關主管部門建立金融信息服務情況通報、信息共享等工作機制,對違法違規行為實施聯合懲戒。

          -證券日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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