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7日,增值稅法草案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立法總體上按照稅制平移的思路,保持現行稅制框架和稅負水平基本不變,并根據實際情況對部分內容作了必要調整。
草案明確,銷售貨物、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和金融商品應繳納增值稅。其中,銷售貨物、不動產、金融商品,是指有償轉讓貨物、不動產、金融商品的所有權;銷售無形資產,是指有償轉讓無形資產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此外,增值稅為價外稅,應稅交易的銷售額不包括增值稅稅額。
稅率方面,草案維持現行三檔稅率不變。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服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進口貨物,除另有規定外,稅率為13%;銷售交通運輸、郵政、基礎電信、建筑、不動產租賃服務,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銷售或者進口農產品等貨物,除另有規定外,稅率為9%;銷售其他服務、無形資產,稅率為6%。同時,草案還規定納稅人出口貨物、境內單位和個人跨境銷售國務院規定范圍內的服務、無形資產,稅率為零。此外,草案明確增值稅征收率為3%,對于現行不動產適用的征收率5%并未在草案中體現。
同時,草案對視同銷售作出調整,僅保留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無償贈送貨物,但用于公益事業的除外;單位和個人無償贈送無形資產、不動產或者金融商品,但用于公益事業的除外。對于目前的“代銷”“移送”“用于非稅項目”“投資”和“分配”均從視同銷售中移除。
稅收優惠方面,草案維持現行稅收優惠項目不變,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殘疾人員個人提供的服務、相關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等免征增值稅。此外,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或者由于突發事件等原因對納稅人經營活動產生重大影響的,國務院可以制定增值稅專項優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