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劉琪
12月18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網站發布消息,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金融形勢的發展變化,消費金融公司行業的業務模式和風險特征均發生顯著變化,現行辦法已無法滿足消費金融公司高質量發展和監管需求。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央金融工作會議精神,全面加強金融監管、優化金融服務、防范化解風險,金融監管總局修訂形成《消費金融公司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主要修訂內容如下:
一是提高準入標準。提高主要出資人的資產、營業收入等指標標準,以及最低持股比例要求,促進股東積極發揮支持作用,切實承擔股東責任;提高具有消費金融業務管理和風控經驗出資人的持股比例,更好發揮該類出資人在合規與風控方面作用;提高消費金融公司最低注冊資本金要求,增強風險抵御能力。
二是強化業務分類監管。區分基礎業務和專項業務范圍,取消非主業、非必要類業務,嚴格業務分級監管。適當拓寬融資渠道,增強股東流動性支持能力。
三是加強公司治理監管。全面貫徹近年來金融監管總局出臺的關于公司治理、股東股權、關聯交易和信息披露等方面監管法規和制度要求,結合消費金融公司組織形式、股權結構等特點,明確黨的建設、“三會一層”、股東義務、薪酬管理、關聯交易、信息披露等方面的監管要求。
四是強化風險管理。明確關于消費金融公司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操作風險、信息科技風險、聲譽風險管理等方面的監管要求,優化增設部分監管指標,健全市場退出機制。
五是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壓實消費金融公司消保主體責任,健全完善消保工作的各項機制,加強對合作機構規范管理,踐行金融的政治性和人民性。
(編輯 張鈺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