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高莉11月30日表示,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簡化優化公共服務流程的要求,證監會在《證券投資基金法》《證券投資基金托管業務管理辦法》《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境外證券投資管理試行辦法》《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等法律及規則框架下,調整公募基金管理人資格、基金托管人資格、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資格和保薦機構注冊等4項行政許可審批程序,由現行的申請人先行籌備、證監會實施現場檢查后再批準的做法,改為證監會先批準、申請人進行籌備并通過證監會現場檢查后再開展業務。
高莉強調,下一步,證監會將繼續依法合規、穩妥有序推進公募基金管理人資格等許可的審批工作,推動證券基金行業健康規范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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