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謝誠 見習記者 占健宇
備受矚目的上汽集團管理人員受賄案有了結果。
4月初,上海黃浦區人民法院公布了三份刑事判決書,上汽集團(600104)乘用車分公司采購經理等3人,因受賄約64萬元遭法院判決拘役。
判決書顯示,沈某于2007年6月至2016年7月任上汽集團乘用車分公司底盤部總監助理,兼任底盤結構科和系統科高級經理,負責油箱開發工作,2009至2012年分6次收受了供應商的30萬元現金和價值6.11萬元的勞力士手表1塊。
曾任乘用車分公司采購部采購經理的吳某,2009年至2012年,4次收受吳某現金共計17萬元。
案發時曾任乘用車分公司底盤部底盤系統科燃油系統經理的湯某,主要負責油箱開發工作,對供應商的油箱進行技術評審。判決書顯示,湯某曾分3次收取供應商現金共計11萬元。
法院認為,吳某24次受賄數額達17萬元,不宜認定為情節輕微并免予刑事處罰,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四個月。
另外,沈某身為公司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
按照判決書,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湯某屬于自首,但其3次受賄數額已達11萬元,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二個月。
證券日報記者就上汽集團上述人員受賄事宜致電上汽集團宣傳部人士,其表示在忙,便掛斷了電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