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P2P網貸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發布的《關于做好網貸機構分類處置和風險防范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175號文”)近日在網貸行業引起軒然大波。這份文件再次明確了“將堅持以機構退出為主要工作方向,除部分嚴格合規的在營機構外,其余機構能退盡退,應關盡關,加大整治工作的力度和速度”的P2P風險處置工作總基調,除了對大型正常在營網貸機構留下了“轉型為網絡小貸公司、助貸機構或為持牌資產管理機構導流”這一轉型方向外,其余的公司恐怕都要面臨退出的結果。
這份文件為各地監管機構清理互聯網金融風險,在實操方面進行了指導。如果嚴格執行的話,P2P機構確實將要面臨告別舞臺的境地。
這一文件對P2P從業者來講,并非好消息,但是從金融監管的角度來講,卻并未過分嚴厲。金融機構是經營信用的機構——監管機構會對金融機構的杠桿率,股東,高管進行嚴格監管,以約束使其履行信用。但是這種監管在P2P行業的發展過程中有所缺失。所以我們才看見過去幾年大量資本擁入P2P行業,這里面極少數的公司可能會成為“正常在營網貸機構”,但絕大多數公司要么缺乏實力做大做強,要么未能抵擋貪欲,在違法違規的路上越走越遠。此次的175號文,可以說是監管的補位,讓不符合要求的玩家退出“賽場”。
至于文件中明確的“針對正常運營的大型網貸P2P機構,還將積極引導部分機構轉型為網絡小貸公司、助貸機構或為持牌資產管理機構導流”的說法。為行業內表現良好的P2P公司明確了發展方向,促進優勝劣汰。目前,網絡小貸公司準入門檻較高,對主發起人、注冊資本、高管團隊都有較高要求,這對行業內表現良好的P2P玩家是一種鞭策。另外,網貸平臺有的側重于資產端,有的側重于資金端,轉型為助貸機構或為持牌資產管理公司引流,可以發揮特長,同時不碰資金或少碰資金,具備優異的識別風險能力、控制風險能力的網貸機構將從中勝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