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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7月9日,銀保監會發布《保險機構獨立董事管理辦法》,從完善制度適用范圍、細化獨立董事設置人數與比例、優化獨立董事的提名及任免機制等八個方面對2007年出臺的《保險公司獨立董事管理暫行辦法》做出修訂。
在細化獨立董事設置人數與比例方面,《辦法》要求董事會獨立董事人數至少為3名,并且不低于董事會成員總數的1/3。對存在持股50%以上控股股東的保險機構,獨董占比應達到1/2以上;此類公司如董事會換屆前連續2年公司治理評價為優秀,可以在換屆時保持1/3比例,不能連續兩年保持優秀的,應在換屆時提高至1/2以上。
按照規定,各保險機構應當按照《辦法》的要求,在2019年底前將獨立董事人數和比例調整到位。對于存在持股50%以上控股股東的保險機構,應當嚴格對照《辦法》規定及前兩年保險機構公司治理評價結果,調整董事會人員構成及獨立董事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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