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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新年伊始,國泰君安和華泰證券相繼收到中國證監會的復函,獲準試點開展跨境業務。復函顯示,證監會對國泰君安和華泰證券開展以下業務無異議:一是以自有資金參與境外交易場所金融產品交易,以及投資于其它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允許投資的境外金融產品或工具。二是與境內外交易對手簽訂場外金融衍生品交易主協議及其補充協議(含ISDA、CSA、NAFMII及SAC等),參與場外金融產品交易,及向你公司客戶提供相應的金融產品和交易服務。
此外,中國證監會還要求兩家券商在開展跨境業務時,應嚴格控制業務規模,不得超過公司凈資本的20%,相關業務規模按《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管理辦法》規定的境內同類型業務的投資規模計算,并嚴格按照監管規定計算風險資本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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