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個稅起征點的同時,也應考慮降低最高邊際稅率
提高個稅起征點,是眾望所歸,但降低最高邊際稅率,可能有人并不贊同——個稅有“劫富濟貧”功能,降低最高邊際稅率,會弱化個稅調節收入差距的作用。
理想很豐滿,但現實很骨感。中國財政科學研究院院長劉尚希指出,稅收調節功能取決于稅收收入規模,只有收入規模達到一定程度,調節功能才會發揮作用。我國個稅的比重很低,調節功能很弱小……“幾乎是不可能促進分配的公平的”。
我國工薪所得最高邊際稅率為45%,香港只有15%,新加坡為22%;跟發展中國家比,俄羅斯只有13%,巴西為27.5%;跟發達國家比,加拿大為33%,美國為39.6%。這些國家或地區不僅稅率低,而且有各種抵扣項,如美國39.6%的稅率在稅前抵扣后,最終負擔的實際稅率在25%左右。
過高的邊際稅率,不僅難以起到公平分配的作用,還有不少危害。全國人大財經委副主任委員黃奇帆指出,過高的邊際稅率讓高收入群體有很強的的避稅動機,如采取“工作在大陸、工資在海外”或“錢在企業、不拿工資”等方式避稅。高稅率并沒有給我們帶來相應高稅收——2016年,我國個人所得稅占總稅收的7.7%,遠低于發達國家30%、發展中國家15%左右的水平。
此外,過高的邊際稅率也不利于吸引和集聚高素質人才,阻礙居民擴大消費支出、制約消費升級,不利于中等收入群體壯大。
也許有人會問,個稅起征點提高,邊際稅率降低,個稅如何發揮調節收入的作用呢?在過去個稅改的討論中,這個問題早已有了答案,那就是提高對富裕人群財產性收入的稅收征管能力——絕大多數國家的個人所得稅征收體系中,征收的對象和稅基都是所有收入,且不把主力放在勞動所得上。
如此,才是真正的擴大稅基,發揮個稅“劫富濟貧”的作用。無視居民消費支出的真實水平,無視個稅淪為工資稅的現實,以“公平”的名義,維持較低的個稅起征點,不僅無益于個稅改革,還會讓工薪階層的不公平感越來越沉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