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擇遠
日前,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了證監會《關于開展創新企業境內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試點的若干意見》。其中,市場最為關注的創新企業盈利指標問題首次得到明確:符合條件的創新企業不再適用有關盈利及不存在未彌補虧損的發行條件。
筆者認為,此舉為我國創新企業境內上市融資提供了制度保障,是有效發揮資本市場服務實體經濟作用的重大制度創新。
近年來,以信息技術為代表的新一輪科技和產業革命正在蓬勃興起,代表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的創新企業不斷涌現,對產業發展、經濟轉型升級具有引領作用和示范意義。特別是隨著我國進入新經濟時期,對高新科技內容的需求正不斷提升,一些新經濟企業大多“潛伏”于戰略性新興產業,同時極具創新能力,因而能極大程度匹配我國經濟發展需要,為我國經濟新常態的建設貢獻力量。
但是,在A股市場上,上市公司仍然是以傳統行業為主。新經濟板塊的占比,遠低于在GDP中的占比。究其原因是,以往資本市場制度限制以及宏觀改革措施尚未跟上,使得一批處于引領地位的創新企業在境外上市。
與此同時,第二批快速成長的創新企業也在籌劃上市,如果再不采取舉措,這些企業很有可能也會選擇在境外市場上市,讓境外投資者分享企業的成長,而國內投資者無法分享。所以,必須要有序引導這些企業在A股上市,讓國內投資者分享這些企業的成長。
筆者認為,支持這類企業在境內上市,將有利于推動實體經濟發展的質量變革、效率變革、動力變革,有利于增強境內市場國際化水平和全球影響力,提升境內上市公司質量,使境內投資者能夠分享新時代經濟發展成果。
但是,支持這些上市并不意味著會蜂擁而上。因為根據意見,試點企業應當是符合國家戰略、掌握核心技術、市場認可度高,屬于互聯網、大數據、云計算、人工智能、軟件和集成電路、高端裝備制造、生物醫藥等高新技術產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且達到相當規模的創新企業。
而且,對這類企業嚴格把關也是必須的。這就需要充分發揮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及專家學者作用,嚴格甄選試點企業。審核決定申請企業是否列入試點,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受理審核試點企業發行上市申請。由此可以判斷,試點企業的數量肯定是有限的,并且不會對市場造成影響。
新經濟企業的發展,離不開資本市場的支持。當前,我國經濟已由高速增長階段轉向高質量發展階段,一些創新型企業蓬勃發展,折射出我國經濟發展的強勁新動能。擁抱新經濟是世界經濟發展的大勢所趨,是國家經濟轉型發展的客觀要求,是企業迅速成長的迫切需求,也是資本市場發展建設的重要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