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控股股東通過證券交易系統轉讓上市公司股份“觸線”,應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批準
■本報記者 杜雨萌
5月18日,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證監會聯合發布《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36號令”),強化對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變動行為的規范,與2016年出臺的《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國資委財政部令第32號)共同構成了覆蓋上市公司國有股權和非上市公司國有產權較為完整的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管制度體系。
此次36號令的出臺,在制度與規則等方面進行了集中統一,即將原分散在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中的相關規定進行整合集中,并對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變動行為類型進行補充完善,修訂形成了統一的部門規章,既提高制度的集中性和權威性,又方便企業執行。
36號令指出,國有控股股東的合理持股比例(與國有控股股東屬于同一控制人的,其所持股份的比例應合并計算)由國家出資企業研究確定,并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備案。確定合理持股比例的具體辦法由省級以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另行制定。也就是說,對于相關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變動的行為,不會導致上市公司控股股東比例低于合理持股比例的,由國家出資企業自行審核,可能導致低于這個比例的由國家出資企業應報相應的國資監管機構來審核。
其中,國有控股股東通過證券交易系統轉讓上市公司股份,導致持股比例低于合理持股比例的,總股本不超過10億股的上市公司、國有控股股東擬于一個會計年度內累計凈轉讓(累計轉讓股份扣除累計增持股份后的余額,下同)達到總股本5%及以上的,總股本超過10億股的上市公司、國有控股股東擬于一個會計年度內累計凈轉讓數量達到5000萬股及以上情形的,應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批準。
需要強調的是,在36號令規范的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變動情況,不僅包括減持也包括增持,但由于證監會已對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出臺明確規定,所以36號令的出臺不會導致上市公司國有股減持顯著增加。
36號令還提出,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要通過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管理信息系統(以下簡稱管理信息系統)對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變動實施統一監管。
值得關注的是,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通過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管理信息系統可以對國有股權變動過程進行監管,有利于統籌把握國有股權變動節奏和力度,避免國有股權集中變動對股票市場的沖擊。國家出資企業應通過管理信息系統,及時、完整、準確將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變動情況報送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其中,按照36號令規定由國家出資企業審核批準的變動事項須通過管理信息系統作備案管理,并取得統一編號的備案表。
36號令自2018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