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支持創新企業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試點,進一步健全試點工作相關配套制度,15日證監會會同銀保監會聯合發布《關于商業銀行擔任存托憑證試點存托人有關事項規定》。同時,證監會修訂發布《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創新企業境內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上市后持續監管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存托憑證存托協議內容與格式指引》(以下簡稱《存托協議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關于商業銀行擔任存托憑證試點存托人有關事項規定》明確了商業銀行擔任存托人的資質條件、審批程序和持續監管要求等。
修訂后的《管理辦法》將存托憑證納入適用范圍,明確市值申購的計算包含存托憑證,允許發行規模2000萬股以下企業也可通過詢價方式確定發行價格,改進回撥機制等。
《實施辦法》在公司治理、信息披露、收購及股份權益變動、資產重組規范要求以及股權激勵、現金分紅信息披露等方面作出相應安排,兼顧試點創新企業的特殊性與境內上市公司的一般監管要求,也對不同類型的創新企業體現分類監管原則。
《存托協議指引》主要是規范存托協議的制定,明確基礎證券發行人、存托憑證持有人和存托人權利義務關系,以保護存托憑證持有人合法權益。
下一步,為保障試點工作穩步推進,滬深交易所、中國結算等也將陸續出臺配套規則,為試點創新企業和相關各方提供規范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