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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隨著私募基金行業快速發展,私募“老鼠倉”案件數量逐步上升。私募基金“老鼠倉”行為違反了基金管理人的信義義務,且與公募基金相比隱蔽性更強,如何有效打擊、遏制該類違法行為,是證監會執法關注的重點。這是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常德鵬在昨日例行新聞發布會上作出的表述。
常德鵬表示,現行法律法規已經明確了對私募基金“老鼠倉”的監管規則,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既適用于公募基金,也適用于私募基金。同時,證監會依照《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三十一條授權出臺的《私募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五)項明確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利用未公開信息從事相關交易活動,第四十條特別規定,私募證券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違反《證券投資基金法》有關規定的,按照《證券投資基金法》處罰?!蹲C券投資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條所規定的罰則既適用于公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也適用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
常德鵬強調,證監會將繼續堅持依法、全面、從嚴監管的原則,無論公募基金還是私募基金的“老鼠倉”違法行為,一律按照上述規定嚴厲打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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